(2015)高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尹田彬与李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尹田彬。被执行人李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田彬与被执行人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坤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高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