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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束道齐、汪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1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束道齐。被执行人:汪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束道齐、汪丽在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小区悦城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束道齐、汪丽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小区悦城128幢1807室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