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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珊珊与章启家、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珊珊,章启家,刘涛,云南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晋珊珊,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昆明市呈贡县,现住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史同广,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章启家,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刘涛,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现住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被告云南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广宁路*号大院*层。法定代表人刘涛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向富,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晋珊珊诉被告章启家、刘涛、云南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章启家在服刑期间发现新的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不能如期正常开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