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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小尧与郭新良、郭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尧,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荆竹界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3********。被执行人郭新良,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荆竹界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被执行人郭立辉,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老码头街***号。身份证号码4309221973********。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小尧与被执行人郭新良、郭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新良、郭立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小尧欠款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立辉主动履行现金2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5元,对剩余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小尧自愿承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郭立辉偿还;被执行人郭新良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郭新良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小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新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郭小尧与被执行人郭新良、郭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