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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惠工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万志。被执行人刘素霞,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28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越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刘素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素霞购买的,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建筑面积:367.6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