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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27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