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849号原告方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某,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原告方某与被告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旷洁玉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洪瑞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