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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晓刚与青州市万荷酒店、王岩、李多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刚,青州市万荷酒店,王岩,李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刚。被执行人青州市万荷酒店。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南路****号。经营者王��。被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李多勇。申请执行人徐晓刚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万荷酒店、王岩、李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岩、李多勇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到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一五年九月X日书记员  王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