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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国峰与瓦房店市大商超级市场恒盛电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峰,瓦房店市大商超级市场恒盛电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胡国峰,男。被告:瓦房店市大商超级市场恒盛电子商行,经营场所:瓦房店市共济街店(大商超级市场)。个体经营者:胡鹏。原告胡国峰与被告瓦房店市大商超级市场恒盛电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13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邢玉坚、审判员高和明、人民陪审员尹希爽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国峰于2015年0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瓦房店市大商超级市场恒盛电子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国峰的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胡国峰撤回对被告瓦房店市大商超级市场恒盛电子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峰负担。审 判 长  邢玉坚审 判 员  高和明人民陪审员  尹希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