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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昌运与段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吴昌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号码34252419751212151X,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段坤,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号码342502198512255493,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吴昌运与被执行人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天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