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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1、王建萍与张建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萍,张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萍。被执行人:张建敏。申请执行人王建萍与张建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建敏名下位于裕华区方村方北摩托车商城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冰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