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倪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倪佳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322号原告: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705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204号。负责人:楼洪能。委托代理人:刘贤飞,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倪佳叶,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市聚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倪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