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董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并在临漳县城市之星D区共同购买单元房一处,后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5月26日在临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抚养女儿,原告给被告40000元,口头约定城市之星的单元房待交房后再协商解决。谁知被告未与我协商,趁我在单位上班期间把购房合同及相关手续拿走,将该房产卖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合理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26日与被告董某在临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6月19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