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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民河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包伟红与薛火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伟红,薛火俊,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闻民河初字第378号原告包伟红,又名包卫红,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火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娟,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薛火俊之妻。原告包伟红诉被告薛火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伟红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薛火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言明不久以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不予归还。被告张丽娟作为被告薛火俊的妻子,理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被告薛火俊、张丽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包伟红与被告薛火俊系朋友关系,被告薛火俊与张丽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份,被告薛火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包伟红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包卫红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薛火俊,2014年8月19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包伟红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不予归还。在本院审理期间,依据原告包伟红的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闻民河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二被告在中国银行WX支行、中国农业银行WX闻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WX支行、中国建设银行WX支行的银行帐户,查封了被告薛火俊所有的晋MXX**轿车一辆。以上事实,有被告薛火俊2015年8月19日出具的借条一张,二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薛火俊与被告张丽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薛火俊向原告包伟红借款3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持被告薛火俊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婚后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火俊、张丽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包伟红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