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杜某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要求撤回对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