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许琴与李洪飞、王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62-1号申请执行人许琴。被执行人李洪飞。被执行人王洁。申请执行人许琴与被执行人李洪飞、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许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执行费29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洪飞、季慧玲、王洁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洪飞、王洁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洪飞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洁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飞、王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洪飞、王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洪飞、季慧玲、王洁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琴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飞、王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