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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晓辉诉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王晓辉。被告:吴凤煊。被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