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晓辉诉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王晓辉。被告:吴凤煊。被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