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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392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一层1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张永婕,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