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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戈巨康与刘树宽、陈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戈巨康。被执行人刘树宽。被执行人陈叶。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衡桃执字第655、6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树宽的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465号5幢1单元7层602室以及5幢1层1-3号储藏间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树宽、陈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树宽名下的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465号5幢1单元7层602室以及5幢1层1-3号储藏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