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戈巨康与刘树宽、陈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戈巨康。被执行人刘树宽。被执行人陈叶。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衡桃执字第655、6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树宽的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465号5幢1单元7层602室以及5幢1层1-3号储藏间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树宽、陈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树宽名下的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465号5幢1单元7层602室以及5幢1层1-3号储藏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