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荣兰、肖凤英与吴春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吴荣兰。原告肖凤英。被告吴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兰、肖凤英诉被告吴春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兰、肖凤英于2015年9月1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兰、肖凤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荣兰、肖凤英自愿负担。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