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齐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锐,局长。委托代理人:滕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3日作出合工商消保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2014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经营的电线进行商品质量抽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商品质量检测。《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显示:标上海惠勋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惠勋”牌YZ*2.5m㎡普通强度橡套软线、YZ2*4m㎡普通强度橡套软线、BV6m㎡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80元/卷、240元/卷和200元/卷,分别为8卷、3卷和20卷、每卷均为100米。除去申请抽检所用的每组各1卷电线(样品30米,备样70米)外,余下电线28卷(100米/卷)尚未销售,货值共计为6160元。上述电线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样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涉及20℃导体电阻和老化前绝缘抗张强度项目不合格的涉案电线属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电线210米;2、罚款18000元。因被执行人齐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18000元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然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合工商消保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某某缴纳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燕审 判 员 胡世中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宣六月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