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明路与被执行人张荣根、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龙明路。被执行人:张荣根、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明路与被执行人张荣根、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住所、财产均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境内,特委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威高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