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朱美佳与陶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佳,陶清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朱美佳,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护士。被执行人陶清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