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柯家祺与安徽八里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家祺,安徽八里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66号原告:柯家祺,男,200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柯伟亮,城镇居民。系原告柯家祺之父。委托代理人:张贺,城镇居民。被告:安徽八里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里河旅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彭彦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卜伟,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家祺的法定代理人柯伟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贺,被告八里河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家祺诉称:××014年11月××××日,原告柯家祺随同家人到八里河旅游公司所属景区游玩,原告柯家祺乘坐电动三轮车由白塔景区至鸟语林景区处,途径斜坡,左转弯幅度较大,致使电动三轮车的右中门打开,导致原告柯家祺摔伤。由于被告八里河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柯家祺遭受人身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八里河旅游公司辩称:事故发生路段不属于八里河旅游公司收费景区的道路,其不具有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加害人不是八里河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景区开放路段经营,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八里河旅游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害人全部赔偿柯家祺损失1100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014年11月××0日,原告柯家祺随同家人到八里河旅游公司所属景区旅游,原告柯家祺等其他人乘坐王佩祥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白塔景区至鸟语林景区处,途径斜坡,由于王佩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操作不当,非法载人,电动车的右中门不慎打开,导致乘员柯家祺从车内甩出,造成原告柯家祺受伤的非道路事故。原告柯家祺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35083.0××元。该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王佩祥的违法行为及其过错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事故的全部原因;柯家祺无过错行为。××015年1月14日,王佩祥赔偿柯家祺各项损失110000元。后原告柯家祺要求被告八里河旅游公司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再次进行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柯家祺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柯家祺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三期鉴定。××015年8月6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柯家祺,因事故损伤致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经手术治疗伤愈后遗留颅骨缺损4cm××,复查脑电图示:大致正常脑电地形图。其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柯家祺,本次外伤后90日内需设1人护理;伤后90日内需增加营养。确认上诉事实的证据是:1、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告的病历;3、协议书、谅解书、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及讯问笔录;4、当事人相应陈述。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王佩祥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带柯家祺等人,由于王佩祥操作不当,车门不慎打开,造成柯家祺摔伤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柯家祺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35083.0××元、护理费9396元(104.4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30元/天×14天)、营养费××700元(3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49678元(××4839元/年×××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104××77.0××元。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是王佩祥,加害人王佩祥负有侵权赔偿责任。由于侵权责任人王佩祥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路段属于八里河旅游公司收费景区道路,既不能证明八里河旅游公司对该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家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柯家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智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