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民二初字第0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杜华山等与王子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华山,于小光,王子飞,张启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蒙民二初字第00259-1号原告:杜华山,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于小光,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飞(曾用名王振),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启顺,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杜华山、于小光与被告王子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华山、于小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启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华山、于小光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子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华山、于小光撤回对被告张启顺的起诉。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