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梓琪等申请曾治中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芳,陈某1,李祥国,王素军,曾治中,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定区,家住永定区(系陈某1母亲)。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2008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幼儿,户籍所在永定区,家住永定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永定区,系陈某1父亲。申请执行人李祥国,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家住永定区。系被害人林祖桃丈夫。被执行人王素军,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涟源市,租住于永定区。被执行人曾治中,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长沙辉腾��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28号盛德碧瑞庭2栋902房。法定代表人李新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芳、陈某1、李祥国与被执行人王素军、曾治中、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的存款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曾治中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芳、陈某1、李祥国也同意待被执行人覃可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定法刑初重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素军、曾治中、长沙辉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芳、陈某1、李祥国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