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苗某诉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XX,冯XX,孙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XX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478号原告:苗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铁XX街道办事处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纪成,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孙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岛市黄岛区珠XX,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苗XX与被告冯XX、孙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陈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陈XX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陈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陈XX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