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悟、XX飞、陈翠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悟,XX飞,陈翠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4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永悟,男,1942年8月2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XX飞,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翠微,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悟、XX飞、陈翠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