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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滑京芝申请执行任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京芝,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86-1号申请执行人滑京芝,男,194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被执行人任俊,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任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滑京芝租金88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俊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