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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督字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忠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支付令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大安民督字56号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国忠,男,汉族,49岁,农民,现居住在大安市。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李国忠于2010年11月14日向红岗子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73‰,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欠款,被申请人拒不还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共计5000元,利息1034.4元,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34.4元,支付令申请费62元,由被申请人李国忠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