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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月秋诉王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秋,王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月秋,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被告:王冠,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秋与被告王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秋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月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月秋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