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49号原告:胡志刚。委托代理人:陈芳,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农场。法定代表人:姜国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志刚撤回对被告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冯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