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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杨某,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某,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鲁 昂审 判 员  方其乐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