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杨某,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某,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鲁 昂审 判 员 方其乐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