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经河与赵显奎、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69号原告:谢经河。委托代理人:吕建连,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显奎。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堤后街522号二厅1228、1248号,现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慧园3栋602房。法定代表人:鲁德红。本院受理原告谢经河与被告赵显奎、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湖北省洪湖市,且其为原告投保并已履行理赔义务的保险公司也位于湖北省洪湖市,同时该公司办公地址已搬迁至武汉市武大科技园武大慧园3栋602房,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虽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堤后街522号二厅1228、1248号,但经前往该地址实地调查,该公司已搬离登机住所地一年以上,办公地址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慧园3栋602房,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湖北省洪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