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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执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敏房产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382-2号申请执行人何大红,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被执行人黄安良,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执行人魏敏,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安良之妻。(2013)夏执证字第3号执行证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敏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敏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书香门第第五号楼四单元一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夏房权证字07010074**)。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希全执行员  李红印执行员  李远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