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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祈考与朱廷木、包小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祈考,朱廷木,包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925-1号申请执行人:林祈考。委托代理人:林欣榆。被执行人:朱廷木。被执行人:包小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廷木、包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廷木、包小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祈考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622元,但被执行人朱廷木、包小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廷木、包小梅的银行存款11765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76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