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终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法宽、后国发、王俊多、周法建 与被上诉人周法灿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法宽,后国发,王俊多,周法建,周法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0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法宽,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后国发,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多,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法建(春),男。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法灿,女。上诉人周法宽、后国发、王俊多、周法建与被上诉人周法灿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桐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法宽、后国发、王俊多、周法建的委托代理人周天雷,被上诉人周法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6)桐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周法宽、后国发、王俊多、周法建。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