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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兴华、徐丽坤与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华,徐丽坤,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曹兴华,男。原告徐丽坤,女。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晓潞。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华、徐丽坤与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华、徐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