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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耿备战与闫晴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耿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闫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耿某某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雅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薛耀成高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审判二二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晁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