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少锋、贾孟涛等与宋红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锋,贾孟涛,院玉才,宋红波,靳朋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321号原告:赵少锋,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原告:贾孟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院玉才,又写作阮玉才,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宋红波,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华龙佳园。被告:靳朋川,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赵少锋、贾孟涛与被告宋红波、靳朋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职权追加院玉才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赵少锋、贾孟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院玉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红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朋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少锋、贾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1年原告赵少锋、贾孟涛与院玉才合伙给被告宋红波、靳朋川提供劳务,从事开矿工程。三原告给被告靳朋川交付1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后,带工程队为被告宋红波、靳朋川提供劳务工程,因分成时候矿石较少,三原告与被告约定将应分得的矿石折价7万元给二被告。2015年1月14日经结算,二被告欠三原告工程款176888元,二被告于当日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2月9日,二被告共同支付过三原告工程款2万元,剩余156800元未付。后经三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赵少锋、贾孟涛、院玉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三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张,以此证明二被告拖欠三原告工程款176888元的事实及2015年2月9日支付三原告2万元的情况。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赵少锋、贾孟涛、院玉才为被告宋红波、靳朋川提供劳务,从事开矿工程。2015年1月14日经结算,被告宋红波、靳朋川共同向原告赵少锋、贾孟涛、院玉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少锋、阮玉才、贾孟涛三人工程款共计壹拾柒万陆仟捌佰捌拾捌(¥176888.00)其中包括广春(¥3162.00)叁仟壹佰陆拾贰元正,包括押金壹拾万元正,材料款11564元。欠款人:宋红波、靳朋川,2015年1月14日,证明人:贾孟涛、赵少锋”。二被告于2015年2月9日支付三原告欠款2万元,剩余156800元未付。因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欠款引起诉讼。审理中,因二被告未到庭,至本案调解未予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赵少锋、贾孟涛、院玉才为被告宋红波、靳朋川提供劳务,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二被告向三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三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6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红波、靳朋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少锋、贾孟涛、院玉才15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8元,由被告宋红波、靳朋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项锋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晓飞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