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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贵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06号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一超,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华瑾,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朱贵祥。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裁字第291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朱贵祥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裁字第291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