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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系洪某某堂弟。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某某路。负责人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洪某某申请执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向李慧芳垫付的医疗费10099.5元,并承担执行费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关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洪某某向李慧芳垫付的医院费11991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