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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双善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四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416号原告王双善。委托代理人聂六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四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田家湾村。负责人王宝全,该组组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双善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四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双善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王双善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