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施得忠申请王忠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得忠,王忠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施得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3日,农民。被执行人王忠仕,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5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银行中也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