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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靳发海与朱旭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发海,朱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靳发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旭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旭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靳发海劳务报酬9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旭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