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胡登建与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登建,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81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814号申请执行人胡登建,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北京东路XXX号XXX区。法定代表人董建晶。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5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胡登建支付提成人民币90747.67元(税费后);支付工资人民币27945.54元(税费后),由于上海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胡登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55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十日书记员 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