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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5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刘元杰、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郑州分行,刘元杰,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556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康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行健。被告刘元杰。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刘元杰、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刘延峰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