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欠款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XXXX集团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在XXXX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投资额19200.0000万元,投资比例占80%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治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