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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贺红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10号罪犯贺红江,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红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贺红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贺红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红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