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爱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世家洁具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武汉市爱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汪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家旺,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世家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爱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世家洁具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爱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爱之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